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、不抵制、不斗争,放任不管,搞无原则一团和气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案例:
某党员领导干部,对发现的个别人抹黑诋毁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行为未报告、未抵制。
二 违反组织纪律
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
(二)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;
案例:
某党员干部,违反议事规则,且未经所在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,个人擅自决定在主政的地方大肆违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。
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、调动、交流等决定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,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案例:
某党员干部,无视组织纪律,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,拒绝接受组织工作安排到民族地区工作,临阵退缩,拒不到岗。
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:
(一)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隐瞒不报;
(四)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。
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,一般应当予以除名;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,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,给予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案例:
某党员干部,对组织隐瞒其入党前的违纪违法事实,在组织调查时,仍自作聪明,千方百计隐瞒。
第八十一条 篡改、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案例:
某党员领导干部,为达到个人职务升迁目的,弄虚作假修改个人民族身份。
来源:国家民委